案例:俞某不服某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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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11 16:41     作者:政府法制办     浏览次数:

〔案情概述〕俞某驾驶小轿车行经A市某县境内的某高速路段时,雷达测速仪测得该车速度为173公里/小时(规定时速为100公里/小时),超过规定时速70%。俞某随后驶入当地高速服务区,被管辖该路段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查获,该大队根据询问笔录、测速照片等证据,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第四十九条“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当日即作出了罚款1400元、计6分得行政处罚决定,暂扣了申请人的驾驶证,俞某服从处罚,当日缴清了罚款。

之后,该大队的上一级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针对俞某的同一违法行为,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第四十九条“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作出了吊销俞某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邮寄送达已回福建的俞某。俞某对该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自己的超速违法行为此前已经大队作过一次处罚,现该支队又再作处罚,是重复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于是,向该支队所在地的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支队对其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A市人民政府复议后,依法撤销了该支队作出的吊销俞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一事不再罚”原则问题。高速交警支队和其下属的大队作为在A市范围内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在其中一个执法机关已作出处罚并已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又由其中的另一个执法机关再次处罚,属于重复处罚,与“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相悖。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认为有必要“并处”多种行政处罚,应当从便民和减少讼累的角度出发,由有权给予更重行政处罚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一次性在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中一并作出。据此,该高速交警支队对俞某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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