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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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30 09:34     作者:丰镇     浏览次数: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条管驻丰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丰镇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2015526 

 

丰镇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和防灾减灾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紧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乌兰察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和区、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主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必要的救助和扶持。

1.4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市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任务。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挥:王志勇    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张丰生    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

盛志勇    市委常委、人武部部长

侯世华    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员:张文广    市政府办主任

刘文杰    卫生局局长

          李金芳    市民政局局长

              赵秀全    市财政局局长

          沈全利    市发改局局长

          剧清泉    市国土局局长

          王耀文    市交通局局长

          郝小平    市建设局局长

          索建民    市教育局局长

      市农业局局长 

李一腾    市畜牧局局长

高月明    市林业局局长

张维世    市水利局局长

曹来宝    市扶贫办主任

王宝祥    市经信局局长

张晓钧    市广电局局长

胡建雄    市粮食局局长

兰君伟    市商务局局长

孙占林    市规划局局长

刘贵生    市环保局局长

      市药监局局长

翟金平    市安监局局长

      市供电局局长

于志中    市工商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何永利    市联通公司经理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李金芳兼任,副主任根据灾害发生的类别分别由民政局、财政局、农牧业局、气象局、水利局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市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民政局:贯彻落实国家、区、市应急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备灾规划;组织、协调本市发生灾害时宣传动员、转移安置、接受捐赠(募集)、恢复重建等应急救助;收集、掌握有关自然灾害的信息,部署灾害救助的各项应急准备与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核查、统计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开展应急救助的综合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乌兰察布市民政局报告;与市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配合,争取国家应急救灾物资和资金支持;根据受灾情况和应急救助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救灾捐赠活动;指导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的安置;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做好救助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承办市政府和乌兰察布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应急救助事项。

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经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生产、调运工作。负责灾区信息网络资源的协调、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备份工作;指导救灾减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网络建设;负责灾区应急通讯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编制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分配、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分担和保障机制。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经费。对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财政监督,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实施监督检查。

教育局:建立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书本工作长效机制,帮助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受灾人员临时安置点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应急救援工作。

国土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的检测、预警、预报及防治规划;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编制受灾地区行政区划地图,为指挥救灾提供测绘保障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审核。

规划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污染治理意见,对环境污染治理实施监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工作。

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并进行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解决灾后供水、供热问题。

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桥梁。

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农牧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畜牧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饲草料调运、指导灾区农牧业生产恢复。

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商务局:负责灾害期间救援物资、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灾后卫生环境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对捐赠食品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广电局:负责灾区抢险救灾减灾、捐赠活动的宣传报道和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安监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

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扶贫办:负责帮助受灾地区因灾返贫人口的恢复生产工作。

工商局:负责灾区市场监管。

供电局: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电力供应。 

人武部: 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驻地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在紧急救援阶段,协助政府对受灾群众开展生活救助;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加现场救护;依法开展募捐,接收捐赠。

中国移动丰镇市分公司、中国联通丰镇市分公司、中国电信丰镇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民政、财政等部门积极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3.1.1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市财政结合上级财政救灾资金投入,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常年灾情、财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等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3.2救灾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3.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3.2.2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每年年初购置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根据地区灾害特点,分区域、有针对性地储备和及时补充救灾应急物资,同时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杜绝霉变、鼠害,保证救灾物资仓储安全,确保突发灾害时,能够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快速、就近调运救灾物资,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1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建设并管理覆盖市、乡镇、办事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区、市和地方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3.3充分发挥环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救灾装备准备 

3.4.1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民政局、各有关单位及灾害频发乡镇、办事处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5.2建立健全救灾专家评估队伍。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及各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6社会动员准备

3.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3.6.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等公共设施,建立应急避难场所。

3.7.2完善避难方案以及避难场所的地点和名称。

3.7.3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总体规划中应明确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同时,避难场所要有应急避难设施和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备。

3.8宣传、培训和演习

3.8.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3.8.2每年组织1次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灾害监测与报告

4.1.1以应急指挥部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卫生局、气象局等。

4.1.2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期预警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农牧业局的生物、动物疫病预警信息、草原火灾信息等信息数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

4.1.3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自然灾害信息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监测信息要及时处置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通报,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4.2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4.2.1根据灾害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2接到重要灾情信息,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市委、政府、指挥部,同时向指挥部各相关部门通报;发生重大灾情及延续期间,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判灾情,不定期对外通报救灾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4.3灾情信息管理 

4.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草原受灾面积、死亡牲畜头数;倒塌房屋、毁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等。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数量、需救助口粮数量,需要衣被救助人口数量、需要衣被救助数量,需伤病救助人口数,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等。

3)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助口粮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款额、已安排救助粮数量,已救助衣被人口数量、已安排衣被救助款额,已救助衣被数量,已救助伤病人口数量,已安排治病救助款额,已安排恢复住房数、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等。

4.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越级报告上级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办、上级市民政局,同时开展灾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市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和上级市民政局报告,同时通报相关专项指挥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办事处民政所每天9时前将前一天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上级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上级市民政局、本市人民政府报告。 

4.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 

2)针对灾情分类,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专家组评估灾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市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赴灾害现场,进行全面评估,核实灾情。

4.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各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5.预警响应

各灾害预警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预报灾害信息,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规避灾害风险警告,宣传避灾自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救灾物资调运机制。

5.1启动条件

有关部门发布的、即将发生的可能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5.2启动程序

5.2.1民政、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即可向市政府救灾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

5.2.2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预报,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救灾责任。

5.2.3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迅速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

5.3预警相应措施

1.灾情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1)向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和相关乡镇办事处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

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

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情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2.应急救助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相关乡镇、办事处和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运救灾物资;

2)及时向市指挥部领导、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编发《减灾工作简报》,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视情况建议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地救灾准备情况;

4)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1.灾害风险解除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办公室主任决定。

2.灾害风险发展成灾害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核实灾情,并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终止预警响应,启动市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办公室主任决定。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以及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将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

6.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6.1.1①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以上;

②倒塌房屋3万间以上;

③因灾死亡20人以上;

④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3万人以上;

⑤牧区牲畜死亡10万头(只)以上;

7级和7级以上特大破坏性地震;

⑦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

6.1.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1.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6.2.1①农作物绝收面积10-30万公顷;

②倒塌房屋1-3万间;

③因灾死亡10-20人;

④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1-3万人;

⑤牧区牲畜死亡5-10万头(只);

6-7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⑦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

6.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2.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6.3.1①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

②倒塌房屋5000-10000间;

③因灾死亡5-10人;

④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0.5-1万人;

⑤牧区牲畜死亡2-5万头(只);

5-6级破坏性地震;

⑦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

 

6.3.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3.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小灾。

6.5预案启动条件

遇有大灾、特大灾由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救灾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形成三级响应的连动机制。中灾由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政府启动预案,形成两级响应的连动机制。

6.6启动程序

6.6.1民政、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即可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

6.6.2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在指挥部下设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收集评估组:民政局、水利局、国土局、农牧业局、气象局。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抢险转移安置组:人武部、驻地部队、市民政局等负责抢险、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后勤保障组: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粮食局、联通公司、电力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物资保障。

安全保卫组: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灾区金融、档案等重要部门、重要设施及物资的安全保卫。

医疗防疫组:卫生局、药监局。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负责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国内外捐助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

恢复重建组:发改局、民政局、水利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局、网通公司、电力公司。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学校校舍的恢复重建和教学组织工作;负责灾后损毁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指导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广电局、报社。负责对灾害救助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本级市民政局每年调查冬令(春荒)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7.1.2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制定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 

7.1.4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应急指挥部向上级申请中央及自治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受灾人员救助全面实行《受灾人员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需政府救助的受灾人员,由本级民政局统一发放《受灾人员救助卡》,受灾群众凭卡领取救助粮和救助金。 

7.1.6督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春荒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救助资金,粮食部门组织粮源保证供应。

7.1.8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对口帮扶、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 

7.1.9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1.10各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及时赔付。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受灾群众倒房重建由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本级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本地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 

7.2.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各地实际,有关部门要及时明确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制定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疫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农牧业、林业、卫生等部门,电力、通信等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各乡镇、办事处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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